|
|
|
 |
 |
上海托普学院绿化养护管理办法
一、总则
- 为更好地保护学院的绿化景观,维护学院利益,增强学院每位员工及学生热爱学院、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- 本学院管理范围内的草坪花木,均属学院的财产,任何人(或部门)均不得随意损坏或占用。若确因工程施工或临时堆放物资等需要占用绿地的,必须事先与学院资产管理处联系,由资产管理处对可能造成的绿化损失进行预估,报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或实施;学院施工部门或学院实施部门应尽量控制绿地损坏程度,并负责及时修复或委托资产管理处绿化组及时修复。
二、管理规定
- 不得随意砍伐、挖掘、移栽苗木。
- 不得在树上钉钉子、拉金属丝、拉绳,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、被褥等。
- 不得在绿地上堆放物品,更不得故意践踏草坪。
- 不得进入花坛和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。
- 不得向草坪、花坛等绿化场地扔果皮、纸屑、吐痰、泼倒污水、乱扔杂物。
- 不得采摘花朵、果实、剪折枝叶。
- 资产管理处在进行学院绿化管理和施工中,由于管理和施工不当,造成的绿化苗木损失,也应按照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。
三、处罚
- 资产管理处、保卫处执行违规处罚,及时纠正违规行为,进行劝阻、收缴和相应处罚。
- 树木、花草以市场价赔偿。
- 采折花朵,视情节轻重,按每枝 10——100元人民币赔偿。
- 损坏草坪,按每平方 30元人民币赔偿。
- 损坏园林小品设施者,按修理或损坏价两倍赔偿。
- 无出门证将花卉、盆景、苗木携带出门者,门卫有权扣押,并以市场价 2~10倍酌情处罚;属于偷盗行为的,按学院的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- 因施工或临时堆放物资而损坏的绿地,又未经批准的,由学院施工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及时修复;若不能及时修复,按本规定第 8条的规定处理。
- 凡违反本规定的,属本学院学生的,还应将其违规行为通报学生处,记载在其学生档案中,作为学生学期道德品质的评分参考;属学院员工的,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,可对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口头批评、通报批评、扣罚工资等处罚,在年度部门考核上,还可作为评分参考。
- 希望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本规定;对积极维护本管理规定、爱护绿化有功者,学院将给予适当的奖励。
四、附则
-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-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|
|
 |
|
|